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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联系方式:
名称:中国锻压协会
地址: 北京昌平北清路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博雅C座10层
邮编:102206
电话:010-53056669
传真:010-53056644
邮箱:
metalform@chinaforge.org.cn
展商服务系统
重要说明

  1. (1) 参展单位所展出的展品必须符合展览会规定内容,展出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得展出和发放与
    本展览会无关的展品及资料。如展商在展台或展出现场销售与展会内容无关物品或展出与在展前申报的
    产品不符,主办单位将视该展商为不受欢迎者,并有权协同展馆保安将该展商请出展馆,收回展台使用权。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该展商负责。
    (2) 参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展位以任何理由,有偿或无偿、部分或全部私自转租,任何形式的转让
    或转租均属无效。不得展出或出售与本次展览会主题不相关的物品。如发现上述现象,展览会组委会将
    联合治安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物品,并对该参展商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该展商
    负责。
    (3) 参展商请勿在展览会上零售展品,如发现上述现象,由此引起的工商、税收等责任由参展商自负。
    (4) 参展商的展品和宣传资料须符合中国有关政策、规定。
    (5) 参展期间,参展单位须严把入场展品、物品范围,不得将危险品、未经海关同意的进口物品、违
    反知识产权保护法/ 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任何影响主办单位或展览会正常运作或违禁品带入场内或展出。
    (6) 参展单位的活动和人员必须限于其展台或展区内。参展单位须在展览会观众参观时间结束前使所
    有展品处于展览状态。参展单位不得擅自在自身展台以外的地方进行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比如宣传单、
    样本、杂志的发放,在展馆内外巡游宣传等。
    (7) 参展期间参展单位须对自己展位展出和参观秩序负责。根据自身展位和展馆服务的承受力组办展
    示和参观规模,并在出现紧急事态时,配合主办单位根据需要采取有关措施。
    (8) 参展期间参展单位须对其参展人员和服务商的行为负责;遵守中国国家工商部门关于现场禁止销
    售的规定并为违规行为接受工商部门处罚;对参展人员之间、服务商之间以及参展人员和服务商之间的
    纠纷负责;保证展示活动不对主办单位、展馆设施、其他参展单位的展示活动或在国家会展中心( 上海)
    举办的其他活动造成妨碍、损害和干扰。
    (9) 展品就位、展台布展以及空箱和多余搭建材料运离展馆期间,走廊及主通道都不得用来堆放空箱、
    搭建材料和建筑垃圾。撤馆时,特装厂商应清理其展位上的垃圾,否则将从押金中扣除费用。
    (10) 展商应对若因上述搭建、安装、拆除、运输等工作而引起的对展馆财产的任何损坏给予赔偿。
    由于展商参展或任何与其参展相关的原因而使主办单位遭受索赔的,该展商应对主办单位做出补偿。
    (11) 标准及特装展位搭建、运输工程必须在规定进馆时间内完成,不得在开展后及展出期间内进行。
    (12) 因为不同展览馆的地面承载能力不同,因此有设备展出的展商在展位布置设计前必须咨询展览
    会主办单位,弄清楚地面承载能力。一般情况下,展厅内地面承重能力为:3.5 吨/ 平方米。展品操作时
    如有垂直振动部件,上述的地面承重至少应减去50%。展品运输、安置、演示操作等应考虑上述地面负
    重能力。
    消防与安全
    (1) 展台的主电源( 配电箱) 只能由展馆方负责连接电井地沟电源,展商不得自行打开电井地沟盖板
    进行连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展商负责。
    (2) 所有的电源均由主办单位提供的配电箱控制,任何展商不得随意更换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该展商负责。
    (3) 展台内提供的电源插座仅供:电视、投影、笔记本电脑等普通电器所用,任何展商不得随意更换
    供电设备或供其它工业设备所用,所有照明、电源接驳、主电源等电气操作必须由指定搭建商完成。
    (4) 展商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导线的绝缘性能需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参展单位如要在展台上安
    装标准配置以外的照明或装饰等灯箱用品,需按照展览中心规定进行安装并缴费。
    (5) 人易接触到的设备运转部分、压缩空气管道、电线、电缆、连接件等需要有特殊的隔离装置,确
    保操作者及观众的人身安全。
    (6) 展商对展品演示的安全操作负责。凡对观众可能造成伤害的演示必须有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如
    激光照射、有害气体泄露、液体喷溅、固体飞屑等必须有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整个展期以及进、撤馆、
    展品装、卸期间,展商都必须指派专人在场。凡进入展馆开展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规定的
    有关操作证,特殊工种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作业。操作必须严格按各规程执行,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和指挥。
    登高作业时需系好安全带,进入展馆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的布展人员,展馆的
    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工作。
    (7) 展台必须随时准备接受展馆、消防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安全检查。展台装饰用品、装修材料等应使
    用防火材料,如在现场被发现安全隐患,主办单位将有权要求展商做出调整。展馆及主办单位有权拆除
    和移开任何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搭建物或结构物,风险和费用由展商承担。
    (8) 参展单位应在布展、展出及撤展期间对本单位参展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在展会前,应对本单位
    参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展馆有关安全的规定,不得违章施工、操作。
    (9) 在布展、展出及撤展期间,主办单位及展馆将安排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展商仍需在布展、
    展期及撤展期间对自己的展品及个人财物负责看管。请您保管好个人物品,尤其是现金、摄像机、照相机、
    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请存放在展馆内的存包处。如发现物品被盗或有可疑情况,请您速与展馆内公
    安办公室或展馆内公安人员联系报案。
    (10) 展览会期间开馆时间为早8:30,观众入场时间为9:00-16:30,闭馆时间为下午17:00。8:30-9:00
    只对展商开放。请您在8:30 展览中心开馆时进入展位看管好自己的展品。闭馆时请您不要过早离开自己
    的展位,请在保卫人员清馆时离开,以保证展品的安全。
    (11) 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的装修材料及加工材料。每50 平方米展台应配备一个灭火器。防火通道
    及设施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通畅。
    (12) 展厅内严禁吸烟,包括公共通道、展位内或展位内的办公室。吸烟请到馆外吸烟区。禁止使用
    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展出期间,展商不得在通道或空地处堆放任何物品;所有展品、悬挂物等均应
    严格限制在所在展台的范围内。
    (13) 所有展商及其承包商、工作人员、代理、服务人员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服从当
    地消防局、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及展馆管理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
    (14) 任何人遇到火情,无论大小,都应启动火警警报,并及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尽力将其扑灭或控制,
    并撤离附近的所有物品。
    (15) 展台挡板及其他专用服务区内部不能存放包装材料或宣传册。展馆内部及周边的消防通道必须
    保持畅通无阻。
    (16) 以下情况必须取得当地消防局的书面批准:
    ◆展览中演示、操作暖气、烧烤炉、生热或明火器具、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设备或其他生烟材料。
    ◆演示、操作任何可能被认定危险的电力、机械或化学器具。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器具可能被认定危险,
    请向相关部门报批。
    ◆严禁使用有毒或危险材料,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展位内严禁悬挂小型气球、大型广告气球等。
    ◆依据各地消防要求,各展台需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展台的清洁工作
    (1) 布展期间:参展商、搭建商在进馆搭建期间,轻型生活垃圾可放于通道处,搭建产生的大型施工
    垃圾必须自行清除至馆外指定垃圾存放处。
    (2) 开展期间:在展会期间主办单位将负责展会开幕前和展期每天开馆前进行通道的清扫工作,但是
    请参展商负责保持在任何时候自身展台内的整洁。每天闭展后请参展商将垃圾放在通道处。
    (3) 撤展期间:展会结束后,展商/ 搭建商需要彻底拆除本展台内的全部设备及展台结构,并将垃圾
    清除出馆,如有恶意遗弃,主场搭建商有权扣除其全部施工押金。
    水源、电源及压缩空气的供应
    (1) 原则上需使用展馆供应的水源、电源和压缩空气,由主场搭建商统一申请,所需费用由参展商或
    搭建商支付。
    (2) 因安全方面原因,所有的水、电和压缩空气到主开关的连接由展馆方来操作,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
    进行施工。由主开关到机器的电线连结由展商负责。走线必须安全,以避免当参观者不小心或无意碰到
    时发生事故。
    (3) 主办单位提供馆内一般照明。展览会提供的电力规格为: 三相380V/50HZ。主办单位将提供给
    标准展台基本电源(220V/50HZ 5amp),展商如需额外增加电源、上下水及压缩空气装置可在线上报馆
    系统向主场搭建商提交申请,同时附交电源、上下水及压缩空气设施位置示意图,以便于施工单位现场
    施工。
    (4) 每天闭馆十分钟后停止电力供应,展商如需24 小时用电,需提前向主场搭建商提出申请,并支
    付相应的加班费及电费。但24 小时用电不可作为不间断电源使用。
    (5) 在布展、撤展期间,展馆提供临时用电用于施工搭建。
    (6) 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申请。
    (7) 电气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中国劳动部门核发的专业操作证书。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不违章作业,配合主场运营商及展馆的检查。
    (8) 所使用的各种照明灯具及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中国专业安全认证。所有电源线均应使用双
    层绝缘护套铜线,绝缘强度须符合标准。连接灯具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1mm²。展台电器连接端子必
    须完全封闭,不得裸露。
    (9) 租用气源和水源的参展商需自备空气干燥过滤器,及上下水循环装置。
    (10) 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如有机器需循环用水,展商需自带水循环装置,严禁直排水,否则展
    馆有权拒绝其用水申请。
    (11) 展馆内不得私自携带或存放充压的压力容器;由展馆集中提供压缩空气气源,压缩机出口压力
    为0.6-0.8Mpa 的一般性压缩空气,参展商应根据自身设备情况加装干燥机、过滤器等适配装置;有特殊
    供气需求的展商自带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容器)等设备需申报经过批准后应放在馆外指定位置,并保
    证设备运行安全。
    (12) 注意:
    ◆设备用电量不得超过所申请的电力负荷;
    ◆不得使用高功率太阳灯、霓虹灯,所有的电力设施必须保证安全使用,如果电力设施有危险隐患,
    主办单位将停止对其供电;◆所有电力插座应为一机一插座,参展商不得使用" 万用插座";
    ◆若展商的耗电量超过所申请的电量,从而对其他展商设备操作或本展电力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主
    办单位将立即终止对该摊位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展商负责;展馆内不允许放置气泵,本展将由指
    定施工单位统一布置场馆气网。
    家具/ 电器/ 灯具/ 电话/ 网络租赁
    (1) 请依据《家具/ 电器/ 灯具/ 电话/ 网络租赁申请表》要求申请租赁。另外,展商应填写所有需
    要填写( 展商手册中规定) 的表格,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展览会各项申请工作,否则所提的要求无
    法满足。
    (2) 各展商和搭建商均应遵守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及展馆方所作的各项规定。
    展台拆除
    (1) 只有在展会结束后才可开始拆除展台;展商需在闭关当日的21:00 前完成撤展并恢复展位地面
    原貌。
    (2) 逾期,主办单位将有权自由拆除和存储这些物品直至展商认领。由此产生的拆除和存储费用,以
    及被盗、丢失和损害风险由展商承担。
    (3) 展台拆除后需至主场搭建商现场办公室,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并核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展馆,否则由
    此而引发的不良后果将由参展商或搭建商承担。
    (4) 租赁家具和物品,在保证没有损毁的情况下,请留于展位,租赁单位会自行取走。如果有毁损,
    将依据租赁《家具/ 电器/ 灯具/ 电话/ 网络租赁申请表》有关规定处理。
    展馆损毁责任
    由参展商或搭建商造成的对展馆设施的损害当展览会结束时,展位包括地面必须恢复至其原貌。展
    商必须对其对展馆建筑及其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泄漏的油污对地面造成的损害负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将从展台押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额,主场搭建商将向参展商追缴不足部分。
    当地条例
    (1) 尊重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是展商/ 搭建商应尽的职责,特别是安全和防火条令,以及当地的行政法规、
    制度。
    (2) 主办方已被委托在展览场所内执行各项规则,并且有权在别人不遵守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
    展台押金
    (1) 所有特装展位参展商或搭建商需缴纳可退还的展台押金。押金金额按照展台面积计算,详见“管
    理费、押金和加班费价格表”。
    (2) 收取押金的目的旨在于保证展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用于支付因违规对展会及场馆造成的直接
    或间接的损失( 依据法律或本展会规定)。如展台拆除按时完成,且在搭建期间、展期和撤展期间没有发
    生违规,且不拖欠任何费用,那么展台押金将于展台拆除后3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现场一概不退还展
    台押金。
    (3) 所有预订项目以及展台押金的相关银行手续费需由参展商或搭建商承担。不足部分须在现场缴纳
    或在展台押金中扣除。
    (4) 退还施工押金时将直接退还给支付方,不能转退给第三方。
    (5) 由个人缴纳的展台押金只能退还个人当时汇款账户,禁止退给公司。
    (6) 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展台押金均以支票或汇款的方式退回。
    (7) 展会结束后,不能返还原始收据或无“无收据承诺书”者,主场搭建商有权拒绝退还其押金。
    知识产权
    (1) 参展商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展出侵权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2) 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展品包装物、宣传品以及展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力,
    包括所有知识产权。
    (3)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参展商如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可以向主办方进行投诉。投诉他人侵权,
    需提交相应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证据。主办单位收到投诉,将咨询有关的法律人士,如果主办方认为投诉
    理由充足,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将陪同投诉人前往涉嫌侵权参展商的展位交涉。依据情况,也可能进行报
    警处理。
    (4) 主办单位有权及法律责任将涉嫌侵权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留证。
    (5) 除非有关参展商能证明其对有关展品或物品拥有销售或展出权,否则主办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收
    回有关展品或物品。
    (6) 如果参展商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事实成立,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参展商承担,主办单位保留
    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其它
    (1) 展商应严格遵守中国有关版权、版税及商标等所有法律。除非参展商已获得版权所有人或商标持
    有人的书面允许,在活动期间不得演奏、复制或使用音乐、文学或艺术作品或其他受版权保护的财产,
    亦不得在活动期间复制或使用受商标权保护的任何实体的名牌。展览期间,主办单位将设有知识产权投
    诉电话和安排专人处理类似纠纷。
    (2) 展览期间要听从主办单位现场人员的指挥,遵守主办单位时间安排。严格按照进、撤馆时间,任
    何参展单位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提前撤展,共同维护展览秩序及保护广大展商利益。
    (3) 展品销售 — 在展出期间只可以进行贸易谈判或签署销售协议,不得在展会结束前将展品售出带
    走。
    (4) 为了广大参展商的利益及人身安全,请使用展馆及主办单位指定的各项服务提供商,如因使用非
    指定服务商而产生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及导致的法律纠纷,均由展商自负。
    (5) 展馆对布展时间有明确限制( 详见“展会时间安排”)。如贵公司需要额外加班,则需向展馆支付
    加班费,具体事宜请在现场与展馆负责人员联系。
    (6) 有大型机器、零部件等实物的厂商须提前一个月向展览会指定主场运输商申报,实物需标明重量、
    体积。请提前一个月通知主办单位及指定主场运输商,办理展出及运输手续。
    (7) 所有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依据《证件申领》规定申领,并缴纳相关费用,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
    活动有关的现场施工。
    (8) 指定主场运输商之外的展品运输,装卸单位及其叉车等不准入场作业。
    (9) 展台用水、电和压缩空气,需要依据《水、电和压缩空气租用申请表》提前申请,由展览馆管理
    部门负责安装。若展馆不能提供特殊压缩机,并经过展馆管理部门同意,可自带空气压缩机使用。
    (10) 参展单位的展品在进入展馆时,依据《家具与展品进入展馆申请单》和《物品进出展馆放行条》
    规定办理进出馆手续。撤展的展品出门条在展览结束日12:00 后开始办理。
    (11) 参展单位自备货车运送展品到展场,务必提前与展览会主场运输商联系,确认停车、进馆等事宜。
    (12) 展馆的地面是实心地面,一般承重是5 吨/ 每平米( 请展商务必在运输前与展览会主办方确认
    地面承重能力),如果展商携带超重、超大的机器等展品,或者还进行现场机器操作的话,请自备钢板和、
    枕木或者减震器安置在机器下面,分散压强,减少对地面的冲击。没有自带钢板的,也可以找主场运输
    商租用宽1.5 米x 长2.5 米x 厚2 厘米的钢板垫在展场地面上。
    (13) 展商必须对展品演示的安全操作负责,必须保证其展品在演示时不会产生诸如毒气等有损健康
    的射线或气体。凡对观众可能造成伤害的演示必须有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14) 主办单位提供全天的安全保卫。由于展出期间,展馆内观众多,主办单位提醒所有参展单位,
    看管好公文包、手提电话、证件、钱包、机票等小件重要、贵重私人物品及小件展品,以免为参展工作
    带来不便,主办单位对上述物品的遗失与损坏不负责任。展台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有关方面的安全检查。
    (15) 参展商务必注意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和主场运输商服务申请的截止时间,如果申请没有按时
    提交,依据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会加收加急费用。
    (16) 参展单位向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和主场运输商申请需要的服务项目,请认真填写有关表格( 见
    展商手册或登录展览会官网https://www.china-metalform.com/ 展商登录)。经参展单位负责人签名和
    ( 或) 加盖公章后,表格将被视为参展单位与相关单位在( 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和主场运输) 单位达成的
    协议,并作为有关协作单位收取服务费用的依据。
    (17) 主办单位对因任何不可抗力( 如战争、地震、恐怖事件等) 以及其它使得主办单位无法或不利于
    该展览会在原地如期举行的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破坏、延误或取消等不负责任。展商应该认识到主
    办单位由于上述原因还将继续遭受损失。
    (18) 如展商在确认参展后宣布退出,其在此之前支付给主办单位的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展商退出
    展览会必须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以便于其对原有展位作出重新安排。
    (19) 由于展商参展或任何与其参展相关的原因而使主办单位或者展馆所有方蒙受损失的,该展商应
    对主办单位和展馆所有方作出补偿。
    (20) 主办单位对展商及其代理、雇员的人身以及其财产因参展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破坏、
    损毁不负责任。
    (21)《展商名录》之内容由参展商或其代理商编印,主办单位对《展商名录》内因编印产生的错误
    或遗漏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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